002075股票(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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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1年前 (2022-11-20) 股票知识 413 0

股票代码:002075 股票简称:沙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1-00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沙钢股份”)于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5389号〕。获悉再审申请人郭照湘、周建清、许军因与被申请人张家港市新天宏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宏公司”)、沙钢股份及中国国投高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高新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被最高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诉讼的进展情况

再审申请人郭照湘、周建清、许军因与被申请人新天宏公司、沙钢股份、国投高新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再审,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10月9日、10月29日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临2020-075)、(临2020-080),再审请求如下:

郭照湘提出再审请求:一、撤销原判决第三项,并改判沙钢公司与新天宏公司连带赔偿郭照湘因向国投高新公司履行担保债务产生的损失207020420.92元及相应利息;二、新天宏公司、沙钢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

周建清、许军提出再审请求:1.对本案提起再审,撤销原判决;2.周建清、许军不承担责任,如承担责任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新天宏公司和沙钢公司追偿;3.本案诉讼费用由沙钢公司承担。

近日,公司收到最高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5389号〕,裁定驳回郭照湘、周建清、许军的再审申请。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002075股票(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除此之外,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备查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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